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第 2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供給該作業勞工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
佩戴使用:
一、從事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作業。
二、於依第十一條第二款未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
    業,其作業時間短暫。
前項規定之輸氣管面罩,應具不使勞工吸入有機溶劑蒸氣之性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