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第 22 條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管理、監督人員或相關人員及於各該場所從事其他作
業之人員,有受健康危害之虞者,適用第十八條規定。但臨時性作業者,
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