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07 日
第 22 條
為防止火災、中毒等災害,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救生索及特殊防護具。
雇主對防護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維護,並予必要之消毒,且妥為保管;
遇有損壞應隨時補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