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之衝壓機械,應備有寸動機構。 前項寸動機構,應具有下列可限制滑塊動作構造之一: 一、限制滑塊移動速度,在每秒十毫米以下者。 二、限制每段滑塊移動行程,不得超過六毫米,且未離開操作部,無法再 起動操作者。 第一項之衝壓機械,具有防止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安全裝置者,其寸動機 構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