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22 條
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之衝壓機械,應備有寸動機構。
前項寸動機構,應具有下列可限制滑塊動作構造之一:
一、限制滑塊移動速度,在每秒十毫米以下者。
二、限制每段滑塊移動行程,不得超過六毫米,且未離開操作部,無法再
    起動操作者。
第一項之衝壓機械,具有防止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安全裝置者,其寸動機
構不受前項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