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 22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現其疑似有身
心障礙者,應通知當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動協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