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第 22 條
勞動者因自己之過失,在普通條件之下,不能達於標準生產額時,僅得請
求與其工作相當之報酬。
前項標準生產額,由雇方或雇方團體與勞方團體共同協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