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 22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所屬投保單位
未依規定為其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逕予退保,
並核發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