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 22 條
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
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