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第 22 條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採按月開單,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雇主為每一勞工提繳之退休金總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
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雇主繳納。
委任單位為受委任工作者提繳退休金時,應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