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22 條
軌道式吊籠之軌道末端,應設置車輪阻擋器、緩衝裝置或緩衝材,車輪阻
擋器之高度應在走行車輪直徑五分之一以上。
軌道式吊籠設有可切換軌道之裝置者,應具有當無法正確切換軌道時,能
於該軌道切換裝置前停止走行之構造。
吊籠之走行軌道應以確實可靠方法固定於建築物上,各軌條間應以魚尾板
或其他方法連接之,並不得有影響吊籠安定之撓曲、腐蝕或損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