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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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承辦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照本要點規定及授信相關
        規範辦理,如有違反者,政府已撥付之補貼息,應改由承辦金融
        機構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