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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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外聘委員審查費,由主管機關於審查案件後先行墊付,並依所得
        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墊付之審查費原始憑證於每次案件審查
        完畢後,送本會憑撥審查費補助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