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
助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
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局未核定之費用。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領補助費。
(四)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五)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
本局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行政、會計核銷等作業未依作業手冊辦理,或變更訓練計畫內
容未函送職訓中心備查,經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八)招生廣告不實或預先廣告經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九)經本局職訓中心取消該班次補助,未依契約內容退還已向學員
收取之訓練費,經去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十)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