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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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申請補助單位申請結報最後一期補助款時,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
        人數應達十五人。
        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按分署核定補助金額之十五分之一乘以不
        足人數予以扣減,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第一項規定人數不得以修習學校輔系、其他學分學位學程之相同
        課程或過去年度曾參加相同課程之參訓學員折抵。但一百十一學
        年以前曾參加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者,不在此限。
        申請補助單位之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分署
        於撥付最後一期款時,按比例扣減分署核定補助金額;如不足扣
        減時,應自分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第一項規定所稱修畢各項課程,指完成訓練計畫內實務課程、關
        鍵就業力課程及勞動法令課程,並具該項課程成績者。
        第二項及第四項扣減金額至多扣減至核定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