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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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就當年度該訓練計畫不予補助
        、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因所涉情事程度追繳已撥付之部分
        或全部補助:
    (一)未依據核定之補助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第十
          七點規定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於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情節重大。
    (三)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用,經限期申請,屆期未申
          請。
    (四)訓練人數未達第十一點第一項所規定之最低參訓人數達三次以
          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