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就當年度該訓練計畫不予補助 、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因所涉情事程度追繳已撥付之部分 或全部補助: (一)未依據核定之補助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第十 七點規定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於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情節重大。 (三)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用,經限期申請,屆期未申 請。 (四)訓練人數未達第十一點第一項所規定之最低參訓人數達三次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