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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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職訓中心應於結訓後三個月內,追蹤學員就業情形,事業單位及
        參訓學員應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