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進行調查時,得作成調查 計畫書,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 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或詢問證人。 三、命鑑定人提出鑑定書或詢問鑑定人。 四、通知有關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五、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 常務裁決委員應檢視前項調查紀錄,如有意見應以書面提出,供審查小組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