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第 22 條
運用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中百分之
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
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所屬之執行單位運用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
,應將其中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
十分配予創作人及執行單位。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產學合作出資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
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執行單位繳交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或
免繳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