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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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通過課程認證審查之辦訓單位,於三年有效期間內,應維持其人
        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
        辦訓單位申請之認證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
        制: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但不包含進
          修推廣部。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單位
          發展之課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