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1:07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購樣或取樣檢驗不符合安全標準,而有危害工作者安全 之虞之產品,得請海關實施邊境抽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