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為查核申請人之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 或進行現場訪視查核,申請人及事業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十日內彙整補助資料、全年度執行成果及 查核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核撥補助後二年內,追蹤申請人 之執行情形及職業災害勞工後續工作狀況,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依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完成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