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婦女受僱於同一雇主,申請再就業獎勵,與下列補助、津貼或獎 勵,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三)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津貼。 (四)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津貼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