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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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婦女受僱於同一雇主,申請再就業獎勵,與下列補助或津貼,應
        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
    (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
    (三)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之就業獎勵。
    (四)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
    (五)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之就業獎
          勵金。
    (六)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