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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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試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試辦補助或績效獎金;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二)重複申請。
    (三)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為試辦單位之處分。
    (四)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就業服務法規定,且經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
          確定。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為試辦單位之處分者,不得依本計畫申
        請試辦補助及績效獎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