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試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試辦補助或績效獎金;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二)重複申請。 (三)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為試辦單位之處分。 (四)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就業服務法規定,且經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 確定。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為試辦單位之處分者,不得依本計畫申 請試辦補助及績效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