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4 月 16 日
第 22-1 條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
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
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
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其僱用勞工人數達下列規
模者,並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
    開揭示。
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
    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