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08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第 22-3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