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24 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
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
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