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 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邊緣及屋頂突出物頂板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女兒牆或適 當強度欄杆。 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 公分以上通道,並於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 前項所定工廠,為事業單位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固定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