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229 條
依前條規定選任之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應擔負維持製造設備之安
全、監視製造方法與其液化石油氣之製造有關之下列技術事項,並監督、
指揮勞工作業:
一、維持製造設備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二、維持製造方法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三、監督實施自動檢查。
四、實施巡視與檢點。
五、對與液化石油氣之製造有關之安全作業標準、設備管理基準、承攬管
    理基準及災害之發生或有虞發生災害之必要措施,提供建議。
六、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