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04 日
第 23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捐助章程有
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