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6 月 09 日
第 23 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
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