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54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23 條
依第十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工資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加給三分一至三分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