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8 日
第 23 條
雇主為防止二氧化碳危害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應在作業室及氣閘室採取換
氣及其他必要措施,以抑制二氧化碳之分壓,使其不超過相當一大氣壓下
之濃度為五千 ppm。
前項壓力與濃度依下列公式換算:
C =P1×1,000,000/P
C :二氧化碳之濃度(單位:ppm)
P1:二氧化碳之分壓(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 :高壓室內之絕對壓力(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pm :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氣狀物
      之立方公分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