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23 條
衝壓機械,應具有防止滑塊等意外下降之安全擋塊或固定滑塊之裝置,且
備有在使用安全擋塊或固定裝置時,滑塊等無法動作之連鎖機構。但下列
衝壓機械使用安全擋塊或固定裝置有因難者,得使用安全插栓、安全鎖或
其他具有同等安全功能之裝置:
一、摺床。
二、摺床以外之機械衝床,其台盤各邊長度未滿一千五百毫米或模高未滿
    七百毫米。
前項但書規定之安全插栓及安全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插栓:配置於衝壓機械之每一操作區。
二、安全鎖:具有能遮斷衝壓機械主電動機電源之性能。
第一項安全擋塊或滑塊固定裝置,應具有支持滑塊及上模重量之強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