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23 條
試務辦理單位通知報檢人參加術科測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術科測試通知單以掛號寄發。
二、寄發通知單至測試日期,至少應預留十日以上之時間。但術科測試試
    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