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 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 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 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 。 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 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