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23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
銷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者,雇主對於該外國人違法行為之發生已盡相
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者,其聘僱外國人之名額應予保留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