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求職紀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二、工作內容。
三、日期。
四、應徵情形。
前項求職紀錄應為被保險人辦理失業再認定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求職資料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