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中階技術外國人或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畢業僑外
生,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
且願意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以下簡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原雇主應
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但外國人已於前開期
間由新雇主申請期滿轉換並經許可者,原雇主得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外
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外國人之意願,於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前項資料登錄後,應依外國人期待工作地點、工作類
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辦理外國人期滿轉換作業;其程序依
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