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提繳退休金時,雇主或委任單位應持勞工退休金繳款單至指定之代收機構 繳納或以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 自營作業者每月自願提繳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於次月二十五日前計算, 並於再次月底前,由自營作業者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之金融機構帳戶 扣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