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第 23 條
勞工自願另行提繳年金保險費者,雇主應通知保險人,並得自其工資中扣
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勞工不願提繳時,於通知雇
主後,由雇主通知保險人,辦理其自願提繳部分停止提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