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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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會審查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之案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審定主管機關所送案件無誤後,撥付諮詢服務補助費及協調案
          件補助費至各中介團體帳戶,並副知主管機關。
    (二)就主管機關每次所送通過案件進行審查,並得依每次預算額度
          支應情形,全額或依比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