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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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參訓學員未依作業手冊規定取得學習結業證書、缺席時數超過課
        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或參訓期間有本人未實際上課而由他人代簽出
        席之情事,本局不予補助,若已撥付補助費,應予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