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企業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時,由分署補助企業工作崗位訓練費。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訓練學員人數及訓練時數計算,工作
崗位訓練補助額度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四百八十小時以下之訓練時數:補助企業每人每月最高發給一
萬二千元,學員當月實際訓練時數未滿一百六十小時,依比例
核算之。
(二)超過四百八十小時之訓練時數:補助企業每人每月最高發給四
千元,學員當月實際訓練時數未滿一百六十小時,依比例核算
之。
(三)每一工作崗位之補助期間最長為十二個月,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
(四)訓練時數計算單位以小時計,當月不足一小時,不予計入。
(五)同時有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額度按比例分別計算後予以加總
,另工作崗位訓練費於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六)企業未依法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提撥勞工退休金,或投保級距未符規定者,違反規定期間
之訓練時數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