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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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企業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時,由分署補助企業工作崗位訓練費。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訓練學員人數及訓練時數計算,工作
        崗位訓練補助額度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四百八十小時以下之訓練時數:補助企業每人每月最高發給一
          萬二千元,學員當月實際訓練時數未滿一百六十小時,依比例
          核算之。
    (二)超過四百八十小時之訓練時數:補助企業每人每月最高發給四
          千元,學員當月實際訓練時數未滿一百六十小時,依比例核算
          之。
    (三)每一工作崗位之補助期間最長為十二個月,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
    (四)訓練時數計算單位以小時計,當月不足一小時,不予計入。
    (五)同時有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額度按比例分別計算後予以加總
          ,另工作崗位訓練費於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六)企業未依法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提撥勞工退休金,或投保級距未符規定者,違反規定期間
          之訓練時數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