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績效認可申請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經
審查作業機構進行初審,其基本要項達成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以上
,進階要項達成比率為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由職安署通知其就下
列事項進行現場簡報及詢答:
(一)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制度。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與運作。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查(稽)核與績效量測。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持續改進情形。
(五)其他(如創新作法或特殊績效等)。
職安署為辦理前項之績效認可,得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評核,其推
動績效良好者,經認可結果分成優良及特優二等第,有效期間為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