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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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新住民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
        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