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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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職訓中心應分別於結訓時、訓後三個月,追蹤學員就業穩定情況
        ,申請單位及參訓學員應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