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 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知貸款人繳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 返還本部: 一、停業或歇業。 二、變更負責人。 貸款人所營事業於利息補貼期間停業,已依規定繳付貸款本息,其後辦理 復業登記者,得由承貸金融機構向本部申請自復業日起繼續補貼利息至原 定補貼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