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裁判應秉持公正、公平、公開及專業之原則,執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裁判長工作指派及評定參賽選手之成績。 (二)競賽期間,應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及競賽工作上之問題。 (三)競賽過程中對選手操作之優、缺點應詳實記錄,提供裁判長做 為建議或講評之用。 (四)配合大會相關競賽工作規範及會議決議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