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23 條
裁決委員於調查會議中,得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
單位。
當事人或代理人得經裁決委員之許可,陳述意見、詢問他方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
裁決委員認前項之陳述或詢問重複,或與爭點無關、或有其他不適當之情
形時,得限制或禁止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