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23 條
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
被保險人應即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
前項被保險人之相關個人資料有變更或錯誤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即填具被
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有關證明文件送交
保險人憑辦。
被保險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或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
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